热门搜索
341
1天前
479
3天前
757
5天前
72213
6天前
527
7天前
714
8天前
1132
9天前
1580
17天前
1153
19天前
2841
20天前
2198
21天前
2271
21天前
3043
22天前
1850
23天前
2090
24天前
1896
25天前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最新信息
810222
584798
331304
255980
224202
216854
207583
204221
204004
185812
171804
162967
160773
106676
106113
103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