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41
1天前
479
3天前
757
5天前
72213
6天前
527
7天前
714
8天前
1132
9天前
1580
17天前
1153
19天前
2841
20天前
2198
21天前
2271
21天前
3043
22天前
1850
23天前
2090
24天前
1896
25天前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5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最新信息
810222
584798
331304
255980
224202
216854
207583
204221
204004
185812
171804
162967
160773
106676
106113
103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