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81
1天前
519
3天前
792
5天前
72239
6天前
550
7天前
735
8天前
1158
9天前
1593
17天前
1165
19天前
2863
20天前
2217
21天前
2296
21天前
3066
22天前
1865
23天前
2109
24天前
1906
25天前
直接引进和专项招录文职人员的程序,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录聘用军队文职部级副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招录聘用其他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单位审批。招录聘用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由师级以上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试用期内本人自愿放弃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类分级培训。
文职人员的培训,坚持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晋升培训、岗位培训。
对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应当进行初任培训,使其具备适应岗位必备的军政素质和基本业务能力。
对拟晋升岗位职务层级的文职人员应当进行晋升培训,提高其政治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
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应当对文职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能力。
第二十五条 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统一组织实施。
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培训。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军队开展文职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军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文职人员参加学历升级教育,选派文职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文职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文职人员人事档案。
培训情况作为文职人员资格评定、考核、任用等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实行分类分级考核。
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全面考核文职人员的政治品质、专业能力、担当精神、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专项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文职人员年度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
聘(任)期考核,主要考核文职人员在一个聘(任)期内的总体情况。
专项考核,主要考核拟任用文职人员的总体情况,以及文职人员执行任务、参加教育培训、试用期表现等情况。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形成考核报告、评语、鉴定或者等次等结果。其中,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聘(任)期考核和专项考核,根据需要明确考核结果等次。
最新信息
812147
585256
331390
256010
224262
216883
207660
204261
204033
185825
171838
162980
160810
106688
106146
103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