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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最新版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农牧渔业部 | 时间 :2024-05-11 | 24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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