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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是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施行,2013年7月18日修订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446号 | 时间 :2024-06-04 | 18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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