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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知情人、有关单位拒绝提供、未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训诫或者责令赔礼道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实施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见义勇为群体的奖励和保护,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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