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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2023年10月26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传承发展汉调二黄艺术,推动本土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和发展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汉调二黄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汉调二黄艺术的方言声腔、剧目剧本、传统表演艺术形式、音乐曲谱、舞台美术及相关知识产权;
(二)与汉调二黄艺术相关的乐器、道具、服饰等制作技艺;
(三)汉调二黄艺术特有的传统习俗、历史技艺、活态传承等;
(四)与汉调二黄艺术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以及历史性建筑设施等;
(五)与汉调二黄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汉调二黄艺术资源状况的调查,做好相关史料、实物的搜集、整理、研究,发掘、抢救、保护和传承濒临失传的声腔、剧目、曲牌及相关技艺。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调二黄艺术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汉调二黄艺术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展示和传播,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汉调二黄艺术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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