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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办学水平,重点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应当发挥学科专业优势,重点开展履职能力培训。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优化学科结构,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规范现场教学点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履行办好、管好、建好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责任,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按照实用、安全、有效的原则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因地制宜推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办学模式创新,不断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调整、整顿办学能力弱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新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注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
第三十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第七章 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三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政治过硬、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七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信念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
第三十八条 注重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引才育才机制,完善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制度,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和职称评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注重邀请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到干部教育培训课堂授课,充分发挥外请教师的作用。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外请教师的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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