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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申请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人拟定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并提交业主委员会。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后的服务标准、服务事项、服务价格、理由和补充协议草案;
(二)业主委员会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以上;
(三)公示期间,业主对调整方案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研究,根据业主合理建议优化相关方案;
(四)业主委员会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事项和结果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十七条 物业费应当自物业服务人正式承接进驻的当月起计收。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时,交付当月及之前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交付次月及之后的物业费由购房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八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时可以就物业费计费模式、收费优惠情形等事项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
第六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三)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或者超荷载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五)排放、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振动;
(六)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等动物,种植违禁植物;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出租房屋;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楼梯、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等物业共有部分或者擅自将其改作他用;
(二)毁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设备;
(三)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
(四)擅自挖掘道路、场地;
(五)占用共有的屋顶堆放杂物、饲养动物,擅自种植植物等;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七)本条例第六十九条各项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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