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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全文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2015年通过,2024年1月1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修订,2024年3月31日新疆人大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来源: | 来源:昌吉人大 | 时间 :2024-05-31 | 10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开展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组织或个人依法在高新区设立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在高新区聚集并建立职教联盟。

第十六条 高新区可以制定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引进的重大高新技术、战略新兴、科研等项目需求,给予不同的优惠。

第十七条 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用于产业转型升级、重大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主体培育;建立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融资引导服务机制,提高风险补偿率和担保资源利用效率。

管委会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可依法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专项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施全过程引导、服务和支持。

第二十条 高新区健全完善“管委会+公司”的开发建设体制,推进国有公司扩大国资规模,成为投资融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功能性开发的主体。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新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创新,营造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高新区内涉及企业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推进昌吉市与高新区联动执法、联合执法。

除涉及重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隐患以及特殊紧急事项外,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第二十四条 对在高新区创新创业和发展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负责做好为企业服务相关工作,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工作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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