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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4次局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市场监督管总局令第86号 | 时间 :2024-06-04 | 14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 起草行业标准应当与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避免交叉、重复和矛盾。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成立审查专家组对行业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标准起草人员不得承担同一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已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能够满足行业需求的,不再新增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行业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确需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获得国际标准组织中国成员体同意。以国外标准为基础起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外标准发布机构的版权政策。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加“/T”、行业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行业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T”表示推荐性标准,顺序号为自然数。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的发布实行公告制度。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行业标准批准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且在该标准实施日期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发布公告和批准发布的标准正式文本。同时发布标准外文版的,备案材料还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外文版发布公告和批准发布的外文版正式文本。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推动行业标准公开。鼓励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行业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

鼓励行业标准制定部门建立涵盖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的信息平台,强化标准制定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关出版资质的单位完成标准文本出版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

行业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可以选择执行原行业标准或者新行业标准。

新行业标准实施后,原行业标准同时废止。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并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责开展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标准的解释。行业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部门门户网站或者部门标准化工作网站公开解释文本,并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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