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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行状态信息管理。
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使用运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具备车辆运行状态信息记录、存储和传输功能,向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和运营地有关主管部门实时传输关键运行状态信息。在车辆发生事故或自动驾驶功能失效时,应自动记录和存储事发前至少90秒的运行状态信息。运行状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0项内容:车辆标识(车架号或车辆号牌信息等);车辆控制模式;车辆位置;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环境感知及响应状态;车辆灯光和信号实时状态;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和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四)车辆动态监控。
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加强自动驾驶汽车动态监控,对车辆运行区域、运行线路、运行状况进行监控管理,及时提醒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运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加强对运输车辆及安全员的动态管理。
(五)安全告知。
自动驾驶汽车应在车身以醒目图案、文字或颜色标识,明确向其他交通参与者告知其自动驾驶身份。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通过播放视频或张贴标识等方式,向乘客告知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安全乘车知识、安全设施使用方法、紧急逃生方法等事项。
(六)应急处置。
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制定自动驾驶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类型和级别、处置方法、应急响应程序、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等,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安全事故时,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发生人员伤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八、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自动驾驶汽车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定职权督促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和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保障运输安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于本指南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二)隐患整改。
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定职权责令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和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迅速整改。无法保障运输安全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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