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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
(2018年11月6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31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传承客家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赣南客家围屋,是指历史上赣南居民为聚族而居建设的四面围合、有防御性设施的民居。
第三条 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维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实现保护、利用与传承相协调。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工作,将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机制,统筹做好城乡建设发展中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二)加强赣南客家围屋周边环境整治;
(三)协助落实赣南客家围屋灾害、白蚁防治责任和措施;
(四)指导、督促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合理使用赣南客家围屋,依法制止违反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规定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
第六条 赣南客家围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二)配合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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