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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赣南脐橙品牌保护的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产地、违反商标及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等行为,建立与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执法部门信息共享、协查协助、线索移送等机制;联合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开展执法行动。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赣南脐橙产业科研创新工作,推动产学研协同发展。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脐橙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相关人才政策,引进、培养赣南脐橙专业技术人才,加强村级果技员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果技人员。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赣南脐橙生产经营项目用地依法予以保障,支持果园建设中的水、电、路、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专业技术、营销业务、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提高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的技能和素质。鼓励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参与职业果农职称评定、赣州工匠选拔等,发挥其技术服务作用。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赣南脐橙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赣南脐橙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赣南脐橙产业发展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参加政策性保险或者商业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赣南脐橙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进行规范生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脐橙苗木;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开展防治,引起柑橘黄龙病疫情扩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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