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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文号豫政办〔2024〕4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推进“便民利企微改革”事项加快落实,提升信用报告集成应用水平,推行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专项信用报告(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代替多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深度融合,深化信用信息惠企应用,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和数字政府建设,按照“依法依规、信息集成、应替尽替”的原则,通过“信用中国(河南)”网站、河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APP等渠道为我省市场主体免费出具专项信用报告,着力解决市场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多次办理、重复开具等繁、难、慢问题,推动“一纸信用报告”代替多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降低制度**易成本,持续提升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24年8月底前,在全省推行专项信用报告代替省内44个领域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贸流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金融、知识产权、粮食和物资储备、药品安全、电影和新闻出版、税务、气象、通信、邮政、城市管理、消防安全、法院执行、烟草专卖、网信、审计、文物、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证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
专项信用报告中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包括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依法纳入的其他信用信息。
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可以自行下载专项信用报告,在适用领域办理以下事项时用以证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企业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银行贷款、场外交易等融资领域;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政策支持领域;行政审批、资质认可、市场准入、项目申报等行政管理领域;审计、尽职调查、商业合作、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商务领域;评先评优等其他适用领域。
四、主要任务
(一)认真做好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归集、管理和更新等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归集本地、本领域2021年1月1日以来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用信息,2024年8月底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市级信用信息平台、省(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行业领域业务系统等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并对数据的合法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确保专项信用报告客观真实。
(二)完善提升专项信用报告服务系统功能。2024年8月底前,依托省信用信息平台建成运行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服务系统,为各级、各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和真实性验证等服务。
(三)畅通线上线下便捷获取途径。按照“公益、高效、安全”原则,提供线上、线下两种查询、下载专项信用报告渠道。一是市场主体登录“信用中国(河南)”网站、河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APP,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查询、下载专项信用报告电子版;二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自助查询终端、政务服务窗口等多途径下载打印专项信用报告纸质版。专项信用报告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四)深化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场景拓展应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业务办理系统与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积极拓展专项信用报告的应用场景,探索开展省际合作,推动专项信用报告省际互认、多地共用。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使用专项信用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信用河南建设工作专班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厅际联席会议作用,抓好统筹推进和督促落实,广泛收集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数据监测预警和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超期未推送、不符合数据标准等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二)深入宣传引导。利用政府网站、信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载体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引导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提高市场主体对专项信用报告使用的知晓度。
(三)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市场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内容有误的,可向省信用信息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信用信息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要按时完成核查和处理,及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附件: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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