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233
1天前
385
3天前
662
5天前
72180
6天前
479
7天前
664
8天前
1071
9天前
1522
17天前
1133
19天前
2802
20天前
2141
21天前
2243
21天前
2997
22天前
1830
23天前
2047
24天前
1868
25天前
(六)指导依法治理。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
(七)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称派出机关)应当遴选、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副校长聘任计划,会同派出机关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协商确定、统筹安排法治副校长人选,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第八条 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
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第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服务区域内学校。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从人员库中自主或者根据统一安排选聘法治副校长,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一条 法治副校长由所聘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学校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因派出机关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报告,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在30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培训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
法治副校长应当按照本办法主动参与学校工作,积极参加培训,定期到校开展工作。鼓励法治副校长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学校工作。
最新信息
808547
584261
331261
255932
224172
216812
207528
204182
203974
185808
171767
162941
160741
106661
106075
103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