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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绿化条例
(2015年12月30日盐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6月24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盐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绿化职责
第三章 绿化规划
第四章 绿化建设、管护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的生态盐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绿化的规划、建设、管护和保障。
第三条 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依法保护耕地资源,保障绿化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市推行林长制,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推进美丽盐城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绿化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外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监督本辖区内的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处理绿化应急事件,协助调查绿化违法事件。
第十一条 绿化建设和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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