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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6种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连接软管等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加强基础研究与缺陷调查技术能力建设,加大重点机动车产品和消费类产品缺陷召回力度。(质量监督司、质量发展局、认证监管司、中消协秘书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强化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落实。研究制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指导意见。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技术把关水平。(特种设备局负责)
八、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
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积极对接国际通行商事规则,积极回应外商投资企业来华营商便利和公平竞争等诉求,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
28.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持续推动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调整优化外国(地区)投资者公证认证程序材料,拓展外国(地区)投资者实名登记渠道,支持各地探索外商投资企业电子化登记,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流程。完善政策措施,有序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登记注册局负责)
29.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改革高地作用。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自贸试验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货物贸易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消费者保护、跨境服务等方面,探索推出一批有含金量的措施,推动自贸试验区实现更大程度的制度型改革开放。(登记注册局、认证监管司、认可检测司、执法稽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深化竞争领域制度型开放。积极参与全球竞争治理,继续推进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更好发挥公平竞争在促进国内国际市场高效联通、增强两个市场联动效应中的作用。持续推进企业境外反垄断应诉指导工作。(竞争协调司、反垄断一司、反垄断二司、国际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发挥标准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保障作用。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推进重要标准国际突破,以标准“走出去”助力技术、产品、工程、服务“走出去”。(标准技术司、标准创新司、国际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加快推进我国认证认可高水平对外开放。健全完善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格局,积极运用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等技术手段,加快推动我国认证认可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国外采信。支持地方主动谋划认证认可领域对外合作优先事项,打造与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的认证认可服务链,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认证监管司、认可检测司、国际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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