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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热岛效应评估,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热岛效应评估结果,采取应对热岛效应的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降水特点,加强雨水调蓄、排灌和涵养设施建设,推行雨污分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有关部门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应当运用暴雨强度公式作为技术依据,提高城市综合承灾防灾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降雨统计分析数据变化情况等,适时组织开展暴雨强度公式的修订工作。
第十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综合利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统筹规划并鼓励支持太阳能、风能的合理利用,引导科学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场,在风能资源丰富地区合理利用风能资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将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
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防止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做好项目建成后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建立云水资源时空分布评估和监测体系,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机构、作业站点、装备设施、业务能力建设,应用无人机作业等新技术,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适时开展以生态涵养、民生供水、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等为目的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重点保障千岛湖等重要水源涵养地和季节性干旱地区科学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第二十条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综合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鼓励、引导有关市场主体合理利用雨雪景观、冰霜景观、云雾景观、物候景观等旅游气候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发布气候旅游指引、气候景观分布图等信息,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应用本地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合理利用光热水资源,优化农业布局,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推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气候资源推进气候宜居城市、天然氧吧、康养乡村等国家和省级气候标志品牌创建,并规范使用气候标志品牌,推动气候标志品牌价值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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