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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列入一般违法失信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网络市场监管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以下信息:
(一)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或者公民身份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部分技术遮挡);
(二)开办网站的名称、地址,所开办网店及所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名称、地址;
(三)12个月以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所记载的信息。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被列入一般违法失信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网络市场监管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以下信息,发布消费警示提示:
(一)有关服务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部分技术遮挡);
(二)所开办网站的名称、地址;
(三)12个月以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所记载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在各自首页设置专门区域或者一级栏目,在为被列入一般违法失信名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提供服务时,对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信息进行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移动互联网交易违法失信惩戒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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