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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国家政策

来源: 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来源:jxgz11315 | 时间 :2018-08-15 | 73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惩戒措施:禁止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联合惩戒部门:交通运输部。

(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惩戒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囯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三)项。

联合惩戒部门: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十二)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

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十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惩戒措施: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K发改财金〔2008〕7号)第二条第(七)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X

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

(十四)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惩戒措施: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联合惩戒部门:质检总局。

(十五)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

惩戒措施:将当事人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企业,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及信用等级评定规则》。

联合惩戒部门:质检总局。

(十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惩戒措施: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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