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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一)坚持依法行政。
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依法制定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行使程序,规范执法流程,细化和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执行力建设,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和工作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网上征询、民意听证等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克服重大决策的随意性。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加强各级政府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和提高诚信水平。发挥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使各级政府成为诚实守信的表率,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示范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辅助决策和管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三)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推进政府依法诚信施政,健全政府决策诚信实施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实现有诺必践,取信于民。各级政府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契约。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承诺超出法定权限的优惠政策,对依法作出的承诺,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杜绝政府出现不兑现承诺、“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不得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强化政府收支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妥善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避免随意撤销行政行为、调整规划、变更产业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增强政策的可预见性。完善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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