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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依法采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落实信用修复机制,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免或从轻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2018年年底前完成)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9、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落实国家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文件精神,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供应商,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强化对政府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持续实施)
10、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失信违约记录。明确PPP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和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各阶段政府方责任人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阶段的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和时间节点,及时发布PPP项目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2018年年底前完成)
11、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公开透明。建立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将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动态监管信息向社会公开,供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检察院等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2018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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