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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无违法记录的企业标注为绿色。
第十八条 企业数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标注为黄色,时限不超过1年:
(一)受到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
(二)被单独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决定的;
(三)产品被责令召回的;
(四)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
(五)其他应当标注为黄色的情形。
第十九条 企业数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标注为橙色,时限不超过2年:
(一)受到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二)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连续2年以上的;
(三)其他应当标注为橙色的情形。
(一)1年内因违反同一部法律法规受到一般程序行政处罚3次以上,其中环保、食品、安全生产、投资类2次以上的;
(二)被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其他应当标注为红色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关提供的数据有误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监管警示系统运维单位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监管警示系统公示的数据有误的,可以向提供该数据的机关反映,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提供该数据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确认应予更正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管警示系统为各部门企业监管联合激励与惩戒提供数据平台;为党群机关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荣誉授予或者政治安排等提供数据查询;为企业签订合同、投资经营,以及消费者消费等提供数据参考;为企业提供警示分类告知。
监管警示系统应定期对系统数据作出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等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三条 对绿色标注的企业,各级机关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企业在评级评优,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政治安排、评先及授予荣誉称号等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二)在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三)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黄、橙色标注的企业,各级机关应当有重点地加强“双随机”抽查和行政指导,在企业注册、招投标、出入境、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二十五条 对红色标注的企业,各级机关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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