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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市场主体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依据信用分类等级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诚信主体采取联合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定期发布信用红黑名单。
6.指导行业组织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发挥作用。引导企业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要求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点领域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7.开展信用教育和培训,组织诚信宣传活动,建立信用专业人才队伍。
(二)2019-2020年重点工作
1.巩固提升前一阶段的各项工作成果,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最新形势和要求,及时调整工作进度。
2.建设能源行业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3.依法依规向社会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
4.指导开展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5.要求能源行业各领域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工作机制。成立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由能源局领导及相关专业司、资质管理中心、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资质管理中心,主要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标准建设等工作,牵头开展数据库、平台、网站等建设,指导推动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信用评价、信用监管、诚信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
明确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具体分工、责任单位和进度要求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做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实施推进。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对本地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执行。各行业组织加强会员自律,配合政府做好评价建设等工作。定期收集工作进展信息,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估机制,进行督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进行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三)加大人才、资金支持
加大对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人才和资金支持,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能源”网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需求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做到有岗、有责、有人、有手段。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确保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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