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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信用承包商名录》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6〕19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赣州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等工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包括以下项目: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房建市政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融资的房建市政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援助资金的房建市政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房建市政项目。
第五条 成立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资格审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市建设、发改、财政、国税、地税、工商、人社、统计、重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查、发布和管理《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库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赣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信用承包商一经加入“名录”,即为无条件遵守本细则,并接受对本细则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七条 “名录”分为总承包名录和专业承包名录。先行建立房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类总承包A、B、C级信用承包商库,涉及房建、市政各专业工程施工类信用承包商库待条件成熟后推行。
第八条 施工类总承包A、B、C级信用承包商应当具备条件如下:
(一)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其中:
A级库承包商应当具有一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与赣州市人民政府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大型企业;
B级库承包商应当具有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C级库承包商应当具有三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三)企业注册地非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信用承包商拟安排进赣州的法定授权委托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须工程类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安全负责人(取得A类或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外省企业须一级注册建造师)已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在江西省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了人脸信息采集(同时申请房建、市政公用二个类别库企业应当分别明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四)企业注册地非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A、B、C级库信用承包商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南康区任一区域内)应当配备一处独立固定公共建筑办公经营场所(其中A级200㎡、B级150㎡、C级100㎡以上)。
第九条 申请A、B、C级库信用承包商企业按照综合评分排序和择优摇号方式确定,采取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外注册企业分别进行比选,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进入A级库的比例不低于20%、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进入B级库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条 信用承包商企业原则上不得同时进入两个类别的A级库,但与赣州市人民政府已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大型企业和注册地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根据其资质和业绩情况,可同时进入两个类别的A级库。
第十一条 依据信用承包商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缴纳税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企业信用、工程业绩、业主评价、企业资质及特殊贡献等情况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并在赣州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名录管理系统”(简称“系统”)公示。
第十二条 “系统”中信息的采集和确认方式具体如下:
(一)缴纳税额信息包括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增值税、建筑安装业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无此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由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系统”中填报;
(二)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包括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质量(安全)综合评分和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项目所获各类质量(安全)方面奖项,其中:施工质量(安全)综合评分信息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质量(安全)方面奖项由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系统”中填报;
(三)诚信记录信息包括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其中:良好记录由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系统”中填报,不良记录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监管职能提供:
1.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不良记录;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3.招投标监督部门(包括市、开发区、章贡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办公室)负责提供投标虚假业绩、围标、串标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未依法纳税的不良记录;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不良记录。
(四)工程业绩及业主评价信息分别是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备案的合同总额和已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的业主评价情况,由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系统”中填报;
(五)特殊贡献信息为信用承包商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所作特殊贡献情况,由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系统”中填报;
(六)资质信息为对应所在各资质类别和级别的资质等级情况,如发生变化,由信用承包商一个月内在“系统”中填报;
以上信息由相关单位报送材料,经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录入“系统”。
第十三条 “系统”计分方法:
(一)新建“名录”中原信用承包商入库得分全部归零,根据“系统”中规定的各项指标重新计分;
(二)经工作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税额、工程业绩、质量安全、诚信管理、履约评价、特殊贡献及资质等信息,按《“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名录管理系统”综合评分标准(试行)》计算得分,每季度通过“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根据信用承包商在“系统”中信息,按照综合评分排序和择优摇号方式,每年集中调整一次A、B级库“名录”;与赣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大型施工企业,在签约后即时进入A库。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名录”C级库信用承包商于每月1日至10日(节假日顺延)受理报名,符合条件的按报名顺序列入名录,并按“系统”计分周期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注册地非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信用承包商在赣州备案的法定授权委托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管理人员,应当按A、B、C级库分别于每1个自然月、每2个自然月、每3个自然月到江西省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章贡区厚德路83号)进行人脸信息电子考勤一次。
第十七条 信用承包商承接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所配备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必须与投标文件载明人员一致;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录入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人脸信息,按照电子考勤的有关规定进行电子考勤,同时不定期抽查考勤。
第十八条 信用承包商承接工程后,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每月电子考勤时间不得少于22天。一个月内有4次以上(含4次)缺勤的,即认定其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视同转包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注册建造师连续二个月及以上考勤未达规定次数,在整改期限内或者整改未到位期间,其所在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得承接非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并按住建部“三包一挂”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实施电子考勤的项目,每次考勤缺勤率在20%以下的扣其诚信分0.5分,在20%—40%的扣1分,40%—50%的扣2分,50%—75%的扣3分,75%以上的扣4分,扣除诚信分累计达4分的,降低其所在库的一个级别(从业人员考勤信息以“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电子考勤信息系统”记录信息为准)。
第二十条 “名录”中信用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活动;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积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用承包商因资质等级降低达不到其所在库级别条件的,按其资质等级调整相应库级别。
第二十二条 进入“名录”的信用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黑名单”并直接清出信用承包商库“名录”:
(一)因劳动用工管理缺位或拖欠民工工资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或者被通报的;
(二)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且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者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四)承接违法工程施工业务的;
(五)发生二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六)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弄虚作假的;
(七)因信用承包商自身原因未能进行或者拒绝进行中标工程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九)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十)在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有失信记录的;
(十一)企业注册地非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信用承包商委派进赣州的法定授权委托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连续二期考勤不合格的;
(十二)实施电子考勤的项目,其项目经理连续2个月考勤不合格的;
(十三)按照考勤管理,累计扣除诚信分达8分的。
第二十三条 对被清出“名录”的信用承包商,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对被降低级别的信用承包商1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级别或者更高级别库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信用承包商被清除出“名录”后,空缺由低一级别库中符合本级别库条件的企业按排序依次递补。并及时将降低级别、清出“名录”和递补的信用承包商名单在赣州市城乡建设局、赣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名录”中信用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人脸信息采集后方可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活动;其法定代表人如有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采集法定代表人人脸信息。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取已报名且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15至25家;对参加了报名且符合资质要求但未入围的注册地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信用承包商投标人,其承接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获得赣州市优质工程质量奖、赣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或者以上质量、安全奖项的,可以通过公开随机抽取2-5家为投标人。
上列投标人的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确定,并按报价承诺法随机抽取中标单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信用承包商;
(二)经市政府认定,属投资规模巨大、技术复杂、有特殊施工要求的以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
第二十七条 信用承包商应当按照加入“名录”时确定的类别库,参加相应工程的投标,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者集团公司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承包商,如连续六个月内在市本级政府投资同类别工程招标中标两次的,自该信用承包商第二次取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暂停其参加该类别工程的招标投标。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名录”的公示、发布及信用承包商处理有投诉或者申诉的,经工作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回复投诉人或者申诉人。
第三十条 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细则及与“名录”有关的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一条 工作小组制定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信用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赣市府发〔2009〕32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名录管理系统综合评分标准(试行)
本综合评分标准按照信用承包商不同专业类别和级别分别计分。综合评分不设上限,根据信用承包商缴纳税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企业信用、工程业绩、业主评价、企业资质及特殊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其中,(1)企业纳税额计分为每100万元计1分,计分不设限值;(2)工程质量状况计分0—15分;(3)施工安全状况计分0—15分;(4)企业诚信情况计分0—15分;(5)工程业绩情况计分0—5分;(6)业主评价情况计分0—3分;(7)企业资质情况计分0—15分;(8)特殊贡献情况计分0—10分;(9)企业不良记录计分,计分不设限值。分数计算采用四舍五入,取两位小数。按以下评分办法综合评分累计后为信用承包商综合得分。
一、综合评分标准
(一)企业纳税额计分
信用承包商纳税总额计分=信用承包商纳税额÷100万元。计分不设限值。
信用承包商纳税总额包括信用承包商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建筑安装业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费,信用承包商将其纳税总额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和需要分解到相应的房建库、市政公用库中,形成所在类别和级别库的信用承包商纳税额。
信用承包商纳税总额以市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纳税证明》为准。
(二)工程质量状况计分
信用承包商工程质量状况计分=信用承包商施工质量综合评分+信用承包商所获各类质量方面奖项得分。最低为0分,最高不超过15分。发生质量事故受到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计0分。
信用承包商施工质量综合评分由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最高得分5分,经工作小组审核后确认。
信用承包商所获质量方面奖项得分为以下各类奖项累计分:
获得国家鲁班奖每项计10分、江西省杜鹃花奖每项计8分、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每项计6分、江西省建筑结构示范工程奖每项计5分、赣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每项计5分、赣州市建筑结构示范工程奖每项计4分。每项工程不重复计分,以获得的最高奖项计分,且各项累计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施工安全状况计分
信用承包商施工安全状况计分=信用承包商施工安全综合评分+信用承包商所获各类安全方面奖项得分。最低为0分,最高不超过15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到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计0分。
信用承包商施工安全综合评分由赣州市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最高得分计5分,经工作小组审核后确认。
信用承包商所获安全方面奖项得分为以下各类安全方面奖项累计分: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每项计10分、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每项计6分、赣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每项计5分。每项工程不重复计分,以获得的最高奖项计分,且各项累计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四)企业诚信情况计分
信用承包商企业信用计分=企业诚信计分+人员考勤计(扣)分。最低为0分,最高不超过15分。其中:
1.企业诚信计分。获得国家住建部通报表彰每次计5分,江西省住建厅通报表彰每次计4分;企业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项目获得住建部通报表彰每次计6分,江西省住建厅通报表彰每次计5分,赣州市城乡建设局通报表彰每次计4分;赣州市龙头企业计5分、骨干企业计4分、重点扶持企业计3分;企业纳税信用等级A级计5分、B级计4分;赣州市行政区域外企业已在赣州中心城区设立子公司且开设基本一般银行帐户计5分,子公司取得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计8分。
每项表彰不重复计分,以获得的最高表彰计分,且各项累计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人员考勤计分。每月电子考勤合格的得5分。每月对信用承包商法定授权委托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实施电子考勤,综合考勤缺勤率在20%以下的扣其诚信分0.5分,在20%—40%的扣1分,40%—50%的扣2分,50%—75%的扣3分,75%以上的扣4分。(考勤信息以“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电子考勤信息系统”记录信息为准)。
(五)企业不良记录计分
行政处罚及各类通报批评等不良记录采取扣分制,不设底限。
企业被国家住建部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江西省住建厅通报批评每次扣4分;企业在赣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被国家住建部通报批评每次扣10分、江西省住建厅通报批评每次扣8分、行政处罚扣6分,赣州市建设、人社、国税、地税、工商、招投标监督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记录“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失信等每次扣3分,行政处罚每次扣5分;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建设、人社、国税、地税、工商、招投标监督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记录“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失信等不良记录每次扣2分,行政处罚每次扣4分。同一行为不重复扣分,以扣分最多的为准。
(六)工程业绩情况计分
信用承包商工程业绩计分=信用承包商工程业绩÷2000万元。(未竣工工程凭工程进度款发票计算完成工程量)
信用承包商工程业绩包括信用承包商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依法备案项目工程量总和,工程量以中标价或合同金额为准,招标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提供项目情况告知表)和施工许可证。信用承包商将其工程业绩根据工程类别分解到所在的各资质类别库中。工程业绩计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七)业主评价情况计分
信用承包商业主评价计分为信用承包商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已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的业主评价,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单位加盖行政印章的业主评价证明,评价为优良的计3分,评价为较好的计2分,评价为一般的计1分,评价为差的计0分,无评价的计-1分。信用承包商将业主评价根据工程类别分解到所在的各资质类别库中,多个项目的取平均分,最高不超过3分。
(八)企业资质等级情况计分
资质计分=信用承包商所对应的资质类别和级别的资质等级计分。其中:特级资质计15分、一级资质计10分、二级资质计8分、三级资质计5分。
(九)特殊贡献计分
特殊贡献计分为以下记分内容累计分。
1.积极参加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的,每次计3分;
2.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每获得一项建设部和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1分;江西省、赣州市政府科技进步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分,三等奖计0.5分;
3.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每进入一项国家、江西省、赣州市 “四新”推广目录的, 计1分;
4.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每取得一项国家、江西省、赣州市建筑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的,计1分;
5.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每项计2分;获得江西省级工法的,每项计0.5分;
6.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获得绿色、节能优秀工程项目的,每项计1分;
7.参加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组织的各类社会公益捐助活动和参与精准扶贫工作,折合人民币每1万元计1分。
以上每个奖项不重复计分,以获得最高奖项计分,且累计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十)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纳税额计分+工程质量状况计分+施工安全状况计分+企业诚信情况计分+工程业绩情况计分+业主评价情况计分+企业资质等级计分+特殊贡献计分-不良记录计分。
二、填报事项
(一)数据有效期:纳税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企业诚信、工程业绩、业主评价、企业资质和特殊贡献等相关数据有效期为:自上次确定名录数据归零之日起至本次综合评分时截止;有效期内数据累计计算。各类奖项、表彰的有效期以奖章、证书时间之日起至本次综合评分截止日计算,其中国家级5年、江西省级3年、赣州市级2年。
(二)数据分解:信用承包商将其纳税总额、质量(项目)、安全(项目)、诚信等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分解到所在的资质类别库中;质量行为综合评分、安全行为综合评分和各类表彰计分及各类不良记录扣分同时在各资质类别库中计算。
(三)纳税额: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名录管理系统”中填报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相关纳税数据,并提供相关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赣州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由工作小组审核确认。
(四)质量、安全: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名录管理系统”中填报质量、安全相关方面数据,并提供获奖证书或奖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工作小组审核确认。
(五)诚信: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名录管理系统”中填报赣州市行政区域内诚信行为方面相关数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工作小组审核确认。不良记录由各职能部门每季度末报送,由工作小组审核后确认。
(六)业绩: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名录管理系统”中填报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相关业绩数据,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业主评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工作小组审核确认。
(七)资质:信用承包商如有资质更新,应在一个月内在“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名录管理系统”中更新填报企业资质情况,并提供最新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工作小组审核确认。
(八)特殊贡献: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名录管理系统”中填报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相关特殊贡献数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工作小组审核确认。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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