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02
1天前
443
3天前
725
5天前
72194
6天前
516
7天前
698
8天前
1108
9天前
1558
17天前
1145
19天前
2827
20天前
2181
21天前
2263
21天前
3028
22天前
1843
23天前
2082
24天前
1878
25天前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相关信息:管理条例 村镇集镇热点 规划建设热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信息
808623
584305
331268
255949
224178
216827
207541
204203
203993
185808
171782
162955
160759
106666
106087
103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