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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3.配合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告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税务总局门户网站查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3.配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4.操作程序:由各级人民法院将当事人信息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惩戒措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3.配合部门:工商部门。
4.操作程序:工商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系统接口,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国土资源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3.配合部门:质检总局。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质检总局,进入其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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