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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探索开展信用消费。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积极扩大即期消费。支持有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在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自行开展信用消费业务,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为消费者提供丰富的信用支付场景,探索以信用代替押金等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
(十二)引导消费领域开展行业自律。以消费领域为重点,鼓励和引导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有效整合政府和市场信用信息;开展会员信用公示、自律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知识培训。支持行业制定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对诚信市场主体进行表彰、重点推介、减免会费等行业性激励,对失信市场主体进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等行业性约束或惩戒。
四、开展诚信营商环境建设
(十三)深化对外贸易信用建设。加强进出口企业信用建设,对虚假贸易、恶意低价竞争、编造虚假业绩或者因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给社会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鼓励企业在一般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跨国贸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有效化解信用风险。探索建立重要进出口商品追溯和信用保证体系。
(十四)推进服务贸易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服务贸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体系。在重大展会等贸易服务活动中,开展信用审查、可信交易对手推荐和失信警示等信用支撑服务。依托展览业重点企业联系监测制度开展企业信用评价。
(十五)构建外商投资信用体系。构建外资企业信用监管和服务体系,发挥外商投资企业诚信档案及信息公示平台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诚实合法经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建立事前告知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的信用管理体系。支持海南高标准建设商务诚信示范省。督促各地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切实履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持续推进外资企业“双积分”信用监管试点。
(十六)加强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记录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并将信用状况作为行政审批和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对外援助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对实施主体参与援外项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评价。
(十七)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依托商务诚信公众服务平台,推进长三角等区域政府、行业组织以及市场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加强平台运营、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数据对接等方面制度和标准的衔接和规范。推动建立区域间联合奖惩机制,完善区域间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标准、措施清单、发布共享、信用修复、响应反馈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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