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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人、公众公司控制权及持股比例计算等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做市商持有公众公司股份相关权益变动信息的披露,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股票不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内容比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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