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全文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2017年10月20日赣州市人大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人大批准 ,2019年12月31日赣州市人大通过,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批准修正
来源: | 来源: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1-10 | 55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六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二百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悬挂商业广告的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工具,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泄露、遗撒的,责令清理,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未正常使用车载定位装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二百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密闭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饲养的犬只夜间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以及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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