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全文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2017年10月20日赣州市人大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人大批准 ,2019年12月31日赣州市人大通过,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批准修正
来源: | 来源: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1-10 | 55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实体围挡、出入口未进行硬化、对出场车辆未进行冲洗、对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等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临时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信息
热门搜索
政策法规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