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是为了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市,打造国际特色海洋中心城市,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2023年1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厦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10 | 10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定期开展厦金、厦鼓横渡和龙舟竞渡等群众性体育活动,举办帆船、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运动赛事,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海上体育特色项目品牌,促进海上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推进智能船舶技术研发推广,开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动力船舶示范应用,加强绿色智能船舶标准化设计,建立健全绿色智能船舶产业生态,提升绿色智能船舶产业水平。

划定特定水域,在水面清洁、水质及水污染源监测、科学勘探等方面开展无人驾驶船舶试点应用。

第十二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海洋产业发展鼓励类指导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指导目录的海洋产业,在项目审批、用地、用海、用能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构建以海洋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以海洋研发创新载体、海洋总部经济为支撑的产业体系,建设集科研、创新、孵化、产业为一体的海洋产业规模化集聚区,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促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支持设立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创新实验室等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推动建设海洋生物基因库、海洋天然产物库等国家级海洋生物遗传资源基地。鼓励涉海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海洋科技研发机构。

发挥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编制海洋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建立海洋生态产品统计指标和方法,推动将海洋生态产品核算基础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完善海洋生态产品交易规则,促进海洋生态产品依法有序流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碳汇摸底调查,制定海洋碳汇观测方案、核算标准以及交易规则,推动海洋碳汇市场基础能力建设,在海水养殖、海洋微生物、滨海湿地、红树林和海草床等方面开展增汇试点。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推动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工作,划定海洋功能立体分区,按照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立体分层设置海域使用权,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跨海桥梁、温(冷)排水、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进行立体分层设权。

探索建立海域资源收储和交易制度,完善海域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制度,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和融合发展,促进海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

建立健全海岛开发利用约束制度,定期开展调查和巡护检查,完善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信息资料管理与统计机制;优化利用有居民海岛,促进海岛资源合理利用,保护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建设绿色低碳生态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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