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第六次修正版)全文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排涝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制定,当前是2022年最新修正版全文。
来源: | 来源: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18 | 17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河道日常管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保护河道,检举、控告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河道规划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道保护、治理、利用的调查和评价,建立河道登记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河道名录,完善河道规划相关的基础信息。

第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防洪标准规定。

第九条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等事项。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保护利用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航道、港口以及涉及河道的渔业、城乡建设等规划应当与河道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上述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保护利用规划包括河道保护、治理、利用等内容。其中河道采砂(含采石,以下统称采砂)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期、禁采期以及采掘方式和采砂总量等。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以及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设施运行安全,防止因工程设施损坏阻碍河道行洪。

河道管理范围内拦水、蓄水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营造护堤护岸林,减轻堤防护岸冲刷,保护堤防护岸安全,防止岸坡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城镇河道垃圾的清理,保持河道整洁。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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