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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23年12月15日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四章 科技创新主体与人才
第五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赣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围绕本市特色、优势、支柱产业,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协调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的拟定以及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科技创新纳入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区域合作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促进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的研发活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新兴产业发展、产学研用融合等科技创新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研发活动等科技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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