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制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 | 时间:2024-04-02 | 7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网络生态综合治理,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全面推进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文明兴网;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四)科技部门、科协等单位应当加强科技馆、科学宫等科普设施和科普基地建设,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弘扬科学创新精神,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五)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引导文明出行;

(六)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引导,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广泛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宣传和实践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加强对污染生态环境不文明现象的治理;

(八)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广告设施等,应当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协调;

(九)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轻轨、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十)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强化乡村治理,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文明水平;

(十一)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旅游行业服务标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倡导文明行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和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文明行为守则、公约,设置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热情的服务,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

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应保障措施,加强对参加人员的文明宣传和教育。

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讲解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项,引导文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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