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制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 | 时间:2024-04-02 | 86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主动化解矛盾纠纷;

(二)崇尚勤劳致富,抵制好逸恶劳;

(三)保持干净整洁,按照规定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粪污;

(四)保护乡村风貌,维护乡村良俗,涵育文明乡风;

(五)摒弃陈规陋习,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文明殡葬、祭扫,抵制封建迷信;

(六)其他维护乡风文明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违规养犬,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进入禁犬区域;

(二)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挤占公共空间、侵占公共绿地,不私搭乱建,不在楼道内乱堆杂物、为电动自行车等充电;

(四)不违规随意改动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积极维护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相邻关系;

(五)其他维护社区文明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家庭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二)成年子女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三)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不纵容子女不良行为;

(四)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平等和睦相处,互相帮助,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

(五)其他维护家庭文明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设文明校园,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加强学生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尊重教师,友爱同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有利于学生修身立德的氛围;

(三)注重师德师风建设,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师生法治意识,自觉抵制校园欺凌行为,建设平安校园;

(五)其他校园文明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诚实守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信守承诺,弘扬契约精神,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诚信经营,不虚假宣传,不制假售假,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三)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

(四)尊法守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五)其他诚信建设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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