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虚列工程项目或者工程量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虚列或者虚增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有前款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相关业主给予警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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