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
(2023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归 集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使 用
第五章 监 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统一建设用于安置的房屋以及相关配套建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售后公有住房、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观山湖区行政区域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范围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监督等日常工作。
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参与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其他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监督等日常工作。
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范围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监督等日常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审计、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归 集
第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应当统一设立维修资金,并按照本条例规定交存。
第六条 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统一建设用于安置的房屋,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8%计算;
(二)相关配套建筑和未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统一建设用于安置的房屋,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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