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划转;
(二)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账目;
(三)维修资金的续交、应急使用和存储;
(四)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业主表决方式;
(七)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未决定划转自管维修资金的,也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维修资金的续交、应急使用、业主表决方式等事项。
管理规约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的续交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除续交之外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管理规约按照前款规定表决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形成业主大会决定和相关印证资料,报有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备案。
管理规约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就变更事项重新公示、表决并备案。
受理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自管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资料到有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一)维修资金划转自管报告;
(二)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的维修资金自管方案和管理制度;
(三)业主分户清册;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私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印鉴;
(五)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自管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5日内,通过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核查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情况,资料齐备的,出具维修资金划转告知书。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维修资金开户申请、划转告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自管专户开立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应当自自管专户开立之日起5日内,将代管的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幢的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自管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管后,需要重新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代管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大会自管维修资金情况的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相应的变更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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