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全文)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是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制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河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26 | 9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给予二十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五万元以上奖励。

省辖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

县级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奖金:

(一)牺牲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一百万元特别奖金;

(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伤残等级,颁发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特别奖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度调高特别奖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应当公开进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四十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其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个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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