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4年5月3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七章四十五条。
来源: |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大 | 时间:2024-06-27 | 202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个人求职,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可以自主招用人员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人员。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联系方式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向其提供的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有关规定,履行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事项的协议。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发现存在违法、虚假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求职者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删除其个人信息或者予以更正。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明示前款规定的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虚假或者违法的求职、招聘信息;

(二)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或者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四)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就业;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等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财物;

相关信息
热门搜索
政策法规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