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告,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人催交。对无正当理由经催交仍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该项收益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人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扣除约定手续费后,于次年二月底以前交存业主委员会,并将收支具体情况向业主公布;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车库、车位,未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建设单位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利用建筑物防空地下室、建筑物共用设备层建造、划定的车库、车位,谁投资谁受益,可以出租,但不得出售。
下列车库、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计入容积率且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
(二)占用小区道路、共用场地划定的车位。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当车位(库)无法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时,可采用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平方式予以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建设单位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应当公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出售、出租、附赠的车位(库)的数量。
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位(库),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库)不得销售。
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车位(库)可以向业主出售、出租。拟出售的车位(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原则上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车位(库)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在保证本建筑区域内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库)的前提下,方可将剩余车位(库)出售给需要购买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库)的业主。
车位(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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