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_考试题(3)

来源:信用考试 | 来源:赣州绿盾主考官 | 时间:2019-10-05 | 1688 次浏览 | 分享到:
考试题:《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参考答案:《征信业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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