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秩序,推进体育监管信息公开,加快体育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体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和体育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制定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全国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黑名单,负责体育市场黑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采集与公示、设立举报信箱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所辖区域体育市场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一)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体育经营活动,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
(二)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体育经营活动相关行政许可的;
(三)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一年内受到行政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重大兴奋剂违规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等,承担主要责任的;
(六)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七)按照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规定,须列入黑名单或者严重失信名单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网站等多种渠道获取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信息。
第七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信息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第八条经营主体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相关事由等。
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相关事由等。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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