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作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告知企业。
第九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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