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全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9 号公布,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规范注册与使用管理、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
来源:绿盾南康企业服务中心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9 号 | 发布时间: 2025-02-01 | 10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第八条 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但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使用他人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种”、“型”、“式”、“类”以及其他类似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作为组成部分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标志中含有商品名称的,指定商品应当与商标中的商品名称一致或者密切相关;商品的信誉与地名密切关联。但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志,不得注册。

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还应当依据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核准注册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撤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注明申请人和商标注册申请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撤回。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或者商标注册申请已核准注册,或者已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或者不予注册决定的,撤回申请不予核准。

第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实施下列行为,履行商标管理职责,保证商品品质:

(一)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准许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

(二)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使用管理规则;

(三)检查集体成员、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

(四)检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

(五)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集体成员、使用人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资格,并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为管理和运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需要,注册人可以向集体成员、使用人收取合理费用,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应当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并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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