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全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9 号公布,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规范注册与使用管理、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
来源:绿盾南康企业服务中心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9 号 | 发布时间: 2025-02-01 | 109 次浏览 | 分享到: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

第十五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成员不得在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将该集体商标许可给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六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使用人不得在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十七条 集体成员、使用人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时,应当保证使用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

集体成员、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

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第十八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促进和规范商标使用,提升商标价值,维护商标信誉,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集体成员、使用人应当加强品牌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自律,建立产品溯源和监测机制,制定风险控制预案,维护商标品牌形象和信誉;

(二)鼓励采用或者制定满足市场需求的先进标准,树立良好的商标品牌形象;

(三)结合地方特色资源,挖掘商标品牌文化内涵,制定商标品牌建设发展计划,开展宣传推广,提升商标品牌价值。

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加强区域品牌建设,促进相关市场主体协同发展。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区域品牌获得法律保护,指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加强使用管理,实行严格保护,提供公共服务,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一)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

(二)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

(三)在商品上使用表明产地或者地域来源;

(四)在互联网平台或者店铺的商品详情、商品属性中客观表明地域来源;

(五)其他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

前款所述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应当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等文字的,并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属于正当使用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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