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对政府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有什么要求?

来源:www.xy0797.org | 来源:xy0797 | 发布时间: 2018-10-21 | 2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江西省对政府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有什么要求?
答,江西省是这样规定的,以下为文件摘要:
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专项工程和创新示范活动中,通过借鉴国家发改委“政府推动 社会共建”新模式,以政府招标、合作共建、资源共享、补贴资助、资质认定、函询邀请等形式,优先选择具有实力的,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在专业监管下合法合规开展各类信用服务业务,为项目建设提供创新、专业、安全服务的保障。
  (一)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开展行业准入备案和资质监管,基于行业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最基本的信用信息服务、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等。
  (二)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升级改造和运营服务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面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和查询、信用信息数据应用服务等,提供专业信用设计、建设、技术升级、产品创新和运营服务。
  (三)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实施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完善信用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
  (四)在开展公共信用服务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以“信用+”的理念开发推广“信用+惠市”、“信用+惠商”、“信用+惠企”、“信用+惠民”等公共信用产品,让信用服务遍及生产生活,让社会共享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带来的信用红利。
  (五)在开展信用体系创新研究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促进信用服务政策、标准、技术、服务、行业、市场的创新发展。
  (六)在信用建设创新示范活动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各类地方信用建设综合示范,与港澳台地区及周边省份开展信用合作工程,在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
  (七)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政务诚信建设领域,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为各领域的诚信建设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
  (八)在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的建立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评价,对“双公示”工作和联合奖惩情况进行评估,对区域政务诚信开展大数据监测预警等工作。
  (九)在各专项信用服务建设工程实施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建设,为中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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