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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相关信息:行政许可法 赣州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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